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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婚嫁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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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襄垣县志》载,襄垣县旧时婚嫁须经议婚、定婚、纳聘、迎娶、初戚、叫九、回九等程序。后随社会进步不断变革,但新俗源于古礼,一脉相承。
  议婚 男方叫“说媳妇”,女方称“找婆家”。民国26年(1937年)前,议婚时,男女双方不得相见,先由男方父母托媒说合,如女方父母乐意,即提供女儿年龄、属相、生辰八字,再由男方请人卜算吉凶。俗称:“合婚”。吉者方可商定财礼,选择定婚吉期,凶者告罢。民国27——38年间,男女双方可在介绍人引导下相见,见面后如不满意,双方皆有权拒绝,若认可,再征求父母意见,合婚之举己不严格。1949年后,议婚名亡实存,男女恋爱成熟往往不能完全自主,父母和亲属仍有较大影响。60年代婚姻自主占主导地位,后期兴起女方由姑、嫂、女友、伴随到男家审视,俗称“相家”,如家境不称女方或父母心意,至此告吹。近年“相家”之风盛行,并分“小相家”、“大相家”二次进行,“小相家”女方一二人前往,“大相家”则乘车结队,男方设宴招待。只是女方借此要男方“钱物”,男方也借此收亲友之贺礼。
  定婚 民国26年(1937年)前称“换书”。换书之日,男方要向女方赠送礼物。谓之“纳彩”。其常规为:首饰四样(手镯、戒指、耳环、牙杖),订亲红一疋(实为一块红布、合一件或一身衣料),蓝(拦)布二块和财礼。富豪之家多送绫罗绸缎百尺,金银首饰数件到数十件。清代送纹银50~100两。民国元年后送银元10~25元或纸币百元到数百元。中等人家送红市布若干尺,银或镀银首饰数件。女家除将礼钱回壁四成外,其余全部收受。尔后双方将事先在红绸或红纸上写好的子女生辰八字(俗称庚帖)交换,表示婚缘终定,信守不谕。女方多在庚帖上写出索要聘礼品名、数额。民国27年后减为只送定亲红布一块。1950年后多以红被面一块代之。70年代衣物现钱不下千元,近年则猛增到五六千元之多。定婚当日,要宴请男方来人,女方也借此通知亲友来贺,并根据家境赠新婿衣料数件,现款200~1000元,富有者赠人民币千元,摩托车壹辆。
  纳聘 民国26年(1937)前,双方父母常为纳聘财礼多寡讨价还价,多经媒人从中说合商定。交接仪式多在迎娶前两月右左举行。是日,男方将承诺钱物如数装入什盒加封,请友邻抬至女家陈于宅院正面,随往媒人启封后,当着女家邀请的亲友、家族、邻里等观礼者,按礼单一一点交。收礼毕,设酒席宴请来宾,俗称“下送”。下送之物,多为衣料和若干梳妆用具,嫁妆则待迎娶前一日由男家送往女家,次日再由女家抬往男家。“剪鞋霜冻”就是女家什么都不管,从嫁衣嫁妆到迎娶时所有穿戴直至鞋袜,全由男家做好。民国26年后,简化为单、夹、棉衣各一身,被褥一套由介绍人送往女家。50年代后,被褥增为两套,改由介绍人和女婿送去。70年代初聘礼普添自行车、手表、缝纫机三大件。80年代则由成婚双方相伴到城市购置,增加洗衣机、电视机、收录机,衣服数量倍增,并支付女方现金(人民币)500~6000元不等,90年代要求买电冰箱、彩电、摩托车、金项链、金戒指、金耳坠者随处都有所闻。花费少者近万元,多者二、三万元。
  娶嫁 男方称“娶媳妇”,女方曰“嫁闺女”。民国26年(1937年)前有“亲娶”、“迎娶”两种。男家备花轿两乘,抬新郎到女家,再伴新娘而归者谓亲娶。此举多属富户和官宦之家。多数家庭只雇花轿一乘,派一全权代表(俗称“告上头”)到女家将新娘招来,曰迎娶。两者均由鼓乐前导,仪仗紧跟,灯笼火炬随之,花轿在后,日落进村。
  女子出嫁前要上坟祀祖,当日要由“全环”妇女(有翁婆、丈夫、子女)为其“开脸”(用丝线将面部汗毛扯净),进食炉耙。更衣后,面罩红绸,项下挂铜锁,由父亲抱至院中天地神像前焚香跪拜,后开锁,而后由“全环”妇女搀扶,踏着红毡马褥上轿起程。新婚女子舅、叔、兄弟、姐夫随轿送到男家,称“送戚”。新娘下轿前要包轿底,撒五谷,拜天地后入洞房、坐帐、打醋、喝蜜和油、生面圪塔汤。次日举行家礼,拜见翁婆、亲属、族邻。民国26年(1937年)后,习俗细节大减,民国35年后改乘轿为骑马,婚礼吉期不再卜算,双方随意选定。1966年——1976年,旧俗废除,不雇乐队,多为步行或骑自行车,陪嫁物为《毛泽东选集》、《毛泽东语录》及箩头、钎镢等劳动工具。1978年后机关厂矿多数干部、职工子女结婚乘坐汽车、农村仍骑马或自行车。80年代,城镇农村青年结婚乘汽车居多,轿车少者4辆,多者8~10辆不等。90年代坐轿车普及。
  初戚 婚后第三日,新婚夫妇要带40个白面馍到岳父家拜见。岳父设宴席接待,饭后明赠:叩头钱、麸、齐(面条)、香、艾、铁、铜、米面、竹筷;暗赠茶具或女儿心爱之物。明赠愚快(筷)生孩子。暗赠,实由新郎不言而自取。此日,岳父家亲友中在场同辈或晚辈可与新郎要“样钱”取笑,新郎需慷慨支付。否则,摘帽脱鞋不能出门。从第四日始,夫妇相伴到双方娘舅、姑姨、姐夫等亲属家中拜见,称“走新亲”,受拜者赠以钱物。
  婚后九日,女方兄长接回娘家称“叫九”,住一段时间,由新郎接回称“回九”。
  民国26年(1937)前,新妇禁忌多:新婚九日内日落后不得走出卧室,有事必出,要撑红伞遮身;百日内炕(床)上灰尘只可扫到炕角,待百日那天方可清除屋外;新婚当年不得进入丧房、产妇房;非丧考妣,不得着孝衣孝帽。近年此俗大减。
  此外,本县还有童婚、招婿、再婚、纳妾、瞑婚等婚姻习俗。
  童养媳 民国31年(1942)前,穷苦人家将10岁左右女孩卖给男家,长大后请来三五至戚把辫挽起与男方同居,即算完婚,俗称“上头”或“圆房”。童养媳是买卖婚姻中价值最低的一处,幸运者甚少。民国31年此俗被禁。
  招婿 男到女家家称“招女婿”,也叫倒插门。民国35年(1946)前,多因男方家境贫寒或兄弟多无力娶妻及孤儿无靠所致。女家一般为有女无儿或孤儿夭折不让媳妇改嫁,招来女婿为其传宗接代,养老送终。有的婚前要写改姓招亲文书或不改姓婚后所生子女先承母姓后承父姓,或养老送终后方可带妻返里。招女婿在旧社会备受歧视,近年观念改变,男到女家政府表扬,群众称赞。
  再婚 亦叫续偶。旧社会男子再婚不受任何限制,寡妇改嫁翁婆发难,娘家干涉、勒索高额身价,甚至家族、地方乡绅与地痞流氓也百般讹诈,多方花钱方可脱身。再婚礼俗极简,不动鼓乐,不设酒宴,傍晚车至,天黑带一通火棍(俗称火柱)出门离村、直抵男家,男不出迎,当夜成婚,无“闹洞房”之俗。次日夫妇拜见长辈,男有子女要叩头认母,继母要给赏钱;女方若有子女随娘,一般要等到“认门”(三天后)时才可领回,领时依然叩拜继父,叩拜继父,改名换姓。1949年后,子女留带由男女双方商定,但仍为夫妻关系能否持久和好的关键。
  纳妾 是封建社会固有的一种婚姻形式,唯权势、剥削者可娶“三房四妾”俗称“小老婆”。小老婆不权受丈夫虐待,多为首妻待从,地位极其低下。1949年后,婚姻法定为一夫一妻制,两妻并存者要治重婚罪,纳妾恶习绝迹。
  瞑婚 即没有娶过妻的男子或男子死后妻子改嫁无以陪葬,由子女或近亲为其找一亡妇(未婚少女或生前虽行婚嫁,死后其夫己再配,无意与其合葬的)作为妻子埋于一处,俗称“冥婚”。两家生者随之以亲友交往,按其血统排资论辈,俗称“骨亲”(亦称“干亲”),虽为陋俗,至今不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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